城市地下管線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,被稱為城市“生命線”。為了推進泉州市地下管線精細建設、精致作業、精心管護,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,市住建局會同市司法局組織制定《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,將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四種情形不得擅自敷設地下管線

《辦法》適用于中心市區統管區(包括鯉城區、豐澤區、洛江區和泉州臺商投資區)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、運行維護和信息檔案管理等活動。其他縣(市、區)的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參照執行。

為避免地下管線無序建設,《辦法》規定建立地下管線建設滾動項目庫、實行年度建設計劃管理制度,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。同時,明確不得擅自挖掘主體工程敷設地下管線的四種情形,分別為:按照年度計劃,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;主體工程建設單位已經預建溝槽、預埋管道的;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五年的,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三年的;已經建設綜合管廊且管線應當入廊的。

《辦法》規定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,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。在運行維護管理上,明確管線遷移、變更、廢棄的處置要求,并對管線搶修、窨井蓋管理以及危害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禁止行為等作出規定。

地下綜合管廊管線“應入盡入”

為推動我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,《辦法》單獨設置綜合管廊專章,重點對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編制、建設區域、入廊要求、養護責任、有償使用等作出規定。

《辦法》第二十八條規定,城鎮新區、各類園區、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,應當根據功能需求,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;暫時不具備同步建設條件的,應當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空間。《辦法》第二十九條指出,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,各類地下管線應當全部納入綜合管廊;除因安全、技術條件原因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地下管線外,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建設管線。

《辦法》第三十條明確,入廊地下管線的產權、管理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。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的標準由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。(泉州晚報融媒體記者 陳淑華通訊員 蘇世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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